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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废塑料须严格把关“洋垃圾”

2015年03月09日 废塑料回收 ⁄ 共 179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39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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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废品回收      近年来,随着进口废塑料贸易更加活跃,进口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日渐突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种类热塑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应归入税号39.01至39.14,其中部分税号需要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部分税号的最惠国税率高于废塑料的税率,如果以好充次,存在逃税和逃证的现象。进口废旧商品是高风险贸易,由于各种不同的塑料产生的废碎料的价格差别较大,所以极易发生低瞒报价格的事情;另外,一些进口的废塑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容易造成环境污染。这些问题正在应引起我国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第47号公告,要求暂停办理源自日本的废塑料进口的报检和相关检验检疫手续。此次事件导火索是今年3月下旬,日本九州的一家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出口6000吨废旧塑料时违反《巴塞尔公约》,采取欺骗手段,故意将少量合格的货物装运在最上层,而将大量不符合规定、毫无利用价值的有毒废料夹藏在下面非法输入我国,从而给当地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这是继1996年4月美国假借出口混合废纸向中国倾倒有害废料后的又一起严重的“洋垃圾”事件。
 
  日方发货人针对我国口岸检验检疫与海关检查,采用欺骗手段和人为夹带方式出口的严重案件,是近年来境外非法向我国转移有毒有害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最严重的事件。由于类似事件此前已屡次发生,因此我国对日方公司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方面人员表示,禁令解除尚需时日,主要要看日本方面对此事的解决态度以及双方能否形成一个妥善可行的解决方案。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向日方提出解决问题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将洋垃圾全部运回日本;二是由于洋垃圾已扩散,日方应对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尽管日方已同意全部条件,但具体赔偿金额还需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之后才能制订妥善的解决方案。在事情尚未解决之前,我国对日本废旧塑料进口的全面暂停仍将继续。
 
  长期以来,日本对我国的有关法规和处理态度一直比较消极。但据日本有关方面塑料回收工业会粗略统计,日本国内向我国出口废旧塑料的企业在300家以上,每年的销售额约为300亿日元。2008年日本出口废塑料68万吨,比3年前增长了一倍,而其中约九成多(62.6万吨)出口到了中国。因而此次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在日本国内已使得一些相关的废旧塑料出口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对日本国内的废旧塑料企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日本有关方面不得不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寻求问题的解决。
 
  对内把关还须更严格
 
  目前,我国采取了多层管理方式,在环保、海关、检验检疫等多个环节层层把关。在各道关卡中,海关总署主要的责任是对进口货物量和税收进行监督,至于进口产品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更多的责任落在了环保和检验检疫部门身上。
 
  据国家环保总局进口废物登记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为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所有废塑料及其他废物进口企业必须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进行审批登记。申请材料中除了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进口申请书外,还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废塑料环境风险评价报告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和省级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厅)列出清单,统一送达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根据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核准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和发证份数,并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分多次签发。废塑料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批准证书的口岸不超过三个。同时,对于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企业,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的企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企业以及规定的其他不得进口废物的情形,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而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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